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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即将执行

作者/整理:海淘转运 所属栏目:海关攻略 时间:2018-12-02 浏览:0
导读: 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即将出台,预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为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近期有关部门将对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公布。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  一、预计新的监管安排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进...

 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即将出台,预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为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近期有关部门将对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公布。

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

2019年1月1日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即将执行

  一、预计新的监管安排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进行明确定义,即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商品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电商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二、预计将对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进行明确:

  (一)跨境电商企业也就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其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是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

  (二)跨境电商平台即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为境内工商登记企业,为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络展示以及电子交易平台服务。

  (三)定义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企业为境内服务商,这些企业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后续监管承担责任。

  (四)消费者应为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购买人。

  三、会再次明确对跨境电子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并暂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要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四、进一步强调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预计将对各个主体的责任明确如下:

  (一)跨境电商企业

  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将明确提出要求这类企业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2、承担商品信息披露业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3、要求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4、企业需要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

  5、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促进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6、要求向海关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跨境电商平台

  1、要求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依此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2、要求向海关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3、规范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4、对要求综合电商平台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与跨境电商企业共同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及报告工作。

  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三)消费者

  消费者

  1、明确消费者为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纳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关的补税义务。

  2、消费者有义务在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消费者不得将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再次销售。

  (四)政府部门

  1、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对食品、保健品等风险相对较高的商品,重点加强监控。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责令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或存在缺陷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2、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提供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3、原则上不允许保税备货模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展示后现场销售。

  4、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加强与海关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共同防范利用跨境电商实施走私和逃避监管的行为。对涉嫌走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海关对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不法经营者或个人制造虚假“三单”信息提供帮助、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导致出现个人年度购买额度盗用等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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